类似地,无论我们怎样划定自由交换在其中起作用的领域的边界,应得在那些边界内也将毫不起作用。比如说,我在讨价还价和买卖方面很有技巧,因此积累了大量精美的油画,如果我们假设,正如画家们通常所做的,油画在市场中是正当买卖的,那么我拥有这些油画便无可厚非。我的所有权是合法的。但如果仅因为我善于讨价还价和买卖就说这些油画是我应得的,那可就太奇怪了。应得似乎要求特定物品与特定个人之间有一种非常紧密的联系,而正义只在有的时候才要求那样一种联系。但是,我们也可以坚持,只有有艺术修养的人,即有资格拥有油画的人,才能事实上拥有它们。想象这样一种分配机制是毫不困难的,国家能够买下所有用来出售的油画(但艺术家必须有执照,于是就不会有数不清的画),对它们进行估价,然后将它们分配给有艺术修养的男人们和女人们,将更好的画分配给更有艺术修养的人。有时候,国家确实做这样的事,但是分配的是人们需要的东西——例如医疗保健——而不是人们应得的东西。这里存在着实践上的困难,但我怀疑这种差别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由。应得并没有需求的紧迫性,而且,它同样也不涉及持有(拥有和消费)。因此,我们愿意容许油画的所有者与有艺术修养的人分离,或者说,我们不愿意要求干预市场以结束这种分离。当然,公共设施和服务可能通常与市场共存,因此我们可以争论说有艺术修养的人应得的并非油画,而是博物馆。可能他们应得的确实是博物馆,但他们并不值得我们其余的人捐钱或划拨公共资金来买油画和建博物馆。他们将不得不劝服我们说,艺术就值那么多钱;他们将不得不激发和鼓舞我们自己的艺术修养。而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一点,那么,他们自己对艺术的热爱就会被证明是“无力的和不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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