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偷东西是正当的,别人偷东西是不当的——不管别人的天性和环境与我的何其相似,永远如此。”
这样的判断可称之为“绝对的自我例外”。任何说话者,如果他要作判断,都会出现下述情形:偷窃不当适用于任何人,但只有一个人例外,那就是说话者本人;他仅仅通过使用指称代词(“我”和“我的”),就把自己单个别开,接着,他认识到他的被描述的属性——主要是他的天性和环境——不能为他自己所宣称的特殊地位提供任何非个人性的理由。这个例子,尽管不是西季威克的,将其用来一般地说明许多相似的判断,它们都是绝对的自我例外,根据西季威克的原则,也都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必须小心不要混淆两种判断:绝对的自我例外和另一种截然不同的判断,在后者中,说话者宣称某事在他的情形中是正当的,同时他也承认在大多数情形中它是不当的。例如,一个靠偷窃养活孩子的人会说:“尽管偷窃在多数情况下是如何不当,但对我来说却是正当的,对任何为喂饱孩子而偷窃的人来说也是正当的。”这样的判断,尤其是其最后部分,并没有要求惟我独是的特权,其他与其境况类似的人都可以这样要求。所以,尽管它是一个有利于自我的判断,却不是一个绝对的自我例外的判断,当然也就不违背西季威克的原则。